收藏
消息
已投递
面试
客服
微信
淘才【说法】安排员工出差是否属于工作地点变更
adminchenbin
官方账号
15年07月13日 10:55 发布
案情:
  2015年5月, 段先生入职福清某科技有限公司, 从事软件开发工作, 月薪2.6万元。2015年4月份, 公司接到一个外地项目, 需要成立一个项目组, 进驻浙江杭州某客户企业, 进行为时3个月的软件研发。 段先生也是项目组的一员。
  然而, 段先生向公司提出不同意派驻杭州的决定, 要求继续留在北京。 段先生是开发该软件的中坚力量, 如果他不加入项目小组, 将直接影响项目的进展。 因此, 公司拒绝了段先生的要求。
  段先生认为, 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北京, 公司要求他长期派驻杭州工作, 构成了单方变更工作地点, 他可以拒绝。 但公司认为, 这只是一次出差安排, 待项目完成后, 段先生仍回北京工作,不属于工作地点变更, 段先生必须无条件服从, 否则公司将按违纪对段先生作出相应处罚。
  那么, 单位安排员工出差是工作地点变更吗?
  点评:
  《劳动合同法》 第8条规定: 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,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、 工作条件、 工作地点、 职业危害、 安全生产状况、 劳动报酬,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;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,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。” 第17条进一步规定,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: 用人单位的名称、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, 劳动者的姓名、 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, 劳动合同期限,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, 等等。 根据上述规定, 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工作、 生产的地方,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, 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。
  但是, 实践中, 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, 经常会变换员工的工作地点。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5条规定: 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。变更劳动合同,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。”按照这一规定,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应征求劳动者的同意。 那么, 单位安排员工去外地出差是否也要征求劳动者的同意?
  关于 “出差” 的概念, 在法律中并无相关的界定。在 《现代汉语词典》中, “出差”的解释为 “单位的工作人员暂时到外地办理公事”。根据词典的解释,出差应具备以下特征: 第一, 出差是办理公事, 是受到单位的委派。 这里的 “公事” 是一个明确的任务,或多个明确的任务,这些任务是出差的目标;第二, 出差是外出办事, 必须离开常驻工作地点。 第三, 出差是 “临时” “暂时” 地外出。所谓 “临时”,应有明确的归还日期,而且出差在外的时长应相对 “合理”。关于合理性的把握, 笔者认为, 既要结合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判断, 也要结合实际的时长来确定。 比如, 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, 安排 “出差”3个月, 这显然涉嫌变更工作地点; 如果劳动合同期限3年, 安排 “出差”3个月,则相对合理; 但是如果出差时间为1年, 即使签订的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 仍涉嫌变更工作地点。
  另外, 在判断用人单位是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还是安排出差时, 还要结合以下因素: 一是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条件。 如果是出差, 用人单位一般要承担劳动者出差期间的交通费、 食宿费, 但是属于工作地点变更的, 用人单位无须提供相应条件。 二是是否支付了出差补助。 结合管理实践来看, 员工出差期间, 用人单位一般会根据出差的期限支付相应的出差补助, 但是对于工作地点变更来说, 单位无须专门支付补助。 三是任务完成后, 劳动者是否返回原工作地点。 单纯的出差, 在任务完成后, 劳动者仍会返回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地点工作,但是工作地点变更的, 如果不是再次变更工作地点, 劳动者一般不能返回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工作。
  本案中, 该公司虽然安排段某的出差时间相对较长,但是由于该期限相对比较合理,只要单位为其承担出差期间的车旅费、 食宿费, 且支付了出差补助, 就不能认定为工作地点变更,段某应当接受单位的出差安排。
【免责声明】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,不代表福州人才网立场。如因作品内容、版权等存在问题,请于本文刊发30日内联系福州人才网平台进行删除或洽谈版权使用事宜。邮箱86060123@qq.com。电话:18305905678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。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,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。 风险提示:本文所提到的观点仅代表个人的意见,所涉及标的不作推荐,据此买卖,风险自负。